山东青岛,张师傅给超市送西瓜,正在超市门口卸西瓜的时候,城管却突然过来,告诉张师傅是占道经营,上来就要扣车。张师傅赶紧解释,自己是送西瓜,不是卖西瓜,城管不耐烦地表示:不用解释,配合执法,将车钥匙交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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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师傅是一名货车司机,通过给别人送货,赚取运费。一天,张师傅接了一个单子,是将一车西瓜从市场送到一家超市。张师傅按照约定拉着西瓜来到了超市,将车停在了超市的路边,然后和超市的两名员工一起卸西瓜。
但是,正当大家干得起劲,西瓜已经卸了三分之一的时候,城管执法人员突然过来,告诉张师傅他占道经营,要扣留车辆和西瓜。张师傅赶紧解释道:自己不是卖西瓜的,是给超市送西瓜,是来卸货的。
但是,城管人员根本不听张师傅解释,打断了张师傅,告诉他:不用跟自己解释,解释也没用,配合执法就行啦,将车钥匙交出来,这车扣了。
不管张师傅怎么解释,甚至旁边的人作证,城管工作人员依旧不为所动,坚决要扣留车辆。无奈,张师傅只能将车钥匙乖乖交给城管。城管在收走车的时候,还告诉张师傅,想要车的话,要么证明自己是送货的,不是在卖西瓜,要么直接交罚款。
这让张师傅感到很无奈,张师傅确实是来送西瓜的,但是平时跟买卖双方都是电话联系,现场结算支付运费,去哪里拿出材料证明呢?
自己的车和西瓜都被扣下了,无法继续跑车送货,这一天的损失就好几百块,无奈,张师傅只得找到记者,帮助自己解决问题。
记者听了张师傅的介绍后,找到超市老板了解情况,超市老板也感到非常难以理解,表示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在自己的超市门口卸西瓜,没有占用马路,更没有卖西瓜的行为,怎么就占道经营了呢?

对于张师傅被扣车,记者采访了相关群众,大家纷纷为张师傅打抱不平,表示:人家只是个送货的,凭什么扣人家的车呢?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到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张师傅停留时间太长,存在售卖的可能性,所以才暂时将车扣下了。如果经过调查确认张师傅没有占道经营的话,对他教育教育也就把车还给他了。
在经过媒体介入之后,第二天,城管部门将车辆和西瓜退还给了张师傅,并表示是自己错了,对张师傅进行赔礼道歉,并且还赔偿了400元钱。
对于此事,大家纷纷表示不可思议,卸个西瓜就被当成占道经营,那么,从法律上应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1、城管是否具有扣车的权限?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也就是说城管作为行政机关,是有权作出扣车的决定的。但是,对于扣留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2、对城管扣车不服,应如何救济?
城管虽然具有扣车的权利,但是不能随意扣车,城管扣车不仅要有事实依据,还要遵守法律程序,即行为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并且扣车的程序要规范,并且城管扣车只能是暂扣,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能超过三十天,否则城管扣车则属于违法的。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所谓“有权必有责”如果当事人认为城管违法扣车,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城管违法扣车属实,那么则应当赔偿当事人相应的损失。
所谓“法不外乎人情”,行政执法要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司机在超市旁边卸西瓜,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合理性上来看,都跟占道经营不沾边,以此为由扣车,确实说不过去。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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