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货运平台蓬勃发展,为货主与司机搭建起高效交易桥梁的当下,却有不法之徒借此实施犯罪。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货运平台,以伪造身份接单后转卖受托货物骗取钱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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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翟光因深陷赌债泥潭,无力偿还,遂滋生出骗取他人财物的歹念。为实施计划,他首先通过他人的身份信息,在名为“运某某”的货运平台上完成了货运司机信息的注册。同月30日,翟光凭借注册的货运司机信息,以及伪造的“许某某”身份证、驾驶证等虚假证件,在该平台上成功承接了被害人付友的一笔货运订单。此订单是将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订购的400件特大凤爪(价值40万元),从横州市运输至海南省。

当日19时左右,翟光驾驶货车前往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装载好400件凤爪后,并未按照约定将货物运往海南省,而是擅自运至玉林市,转卖给了他人,从中获取赃款共计30.9万元。

男子伪造身份接单转卖货物获刑

案件发生后,公安民警于2024年5月3日在玉林市翟光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翟光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破案后,公安机关成功追回涉案凤爪88件,并及时发还给被害人付友。此外,翟光主动赔偿付友经济损失31.2万元,也因此取得了付友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后进行销赃,数额达到4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的诈骗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

同时,翟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从轻处罚;翟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翟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男子伪造身份接单转卖货物获刑

对于此案,法官进行了详细阐释。翟光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扮演了多重角色:首先,他在货运平台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经过平台审核获得平台司机身份,利用该身份浏览托运信息,在平台寻找可套用的货运司机身份及车牌,伺机接单;随后,他又以假身份承运货物,进而私自转卖货物,最终达成诈骗目的。

法官提醒

货运平台作为连接货主和司机的重要桥梁,要严格对注册司机的材料进行系统认证,务必确保人证相符;托运人在交付货物时,除仔细核对接货单外,还要留意核查接单司机身份与货运平台接单司机身份是否一致,人、车、牌是否相符;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切记不要随意出借证件,避免被他人冒用身份证注册相关App,从事不当或违法活动。

男子伪造身份接单转卖货物获刑

来源 |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 记者韦薇 通讯员黄莹 禤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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